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拒绝

健康管理 2025-04-23 13:51健康生活www.xingbingw.cn

一、案情背景简述

在广州市荔湾区某老旧小区的一栋九层住宅楼内,业主们在2017年至2018年间进行了一场关于是否加装电梯的热烈讨论。这场讨论涉及到小区44户家庭的生活便利与否,最终,经过协商,32户业主表示同意并参与了集资。三楼的郭某,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因对施工方案和费用分摊等问题持有异议,没有参与集资,甚至通过投诉等方式阻挠了审批流程,导致整个工程被延误了一年。

二、矛盾的升级与演变

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和讨论,电梯终于建成。郭某此时提出想要补交集资款并使用电梯。那32户已经遭受了一年生活不便的业主们,以郭某前期阻挠施工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于是,郭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起诉要求确认在补交费用后享有同等的电梯使用权。

三、法律公正裁判的展现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审理和考虑,最终做出了以下公正的判决:

1. 确认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有使用电梯的权利。法院认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作为业主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他的使用行为无需经过多数业主的同意,但需要按照公平原则补交集资款(10077元)。判决要求业主代表在郭某付款后提供电梯卡供其使用。

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强调了郭某在补交费用后使用电梯的权益,驳回了32户业主的上诉。法院指出,不能因为郭某前期的异议行为而剥夺其补交费用后的使用权。

四、深入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电梯作为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法定的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权不属于需要多数表决的事项。在裁判逻辑上,法院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以及邻里关系的平衡。

法院指出,郭某行使异议权属于合法表达范畴,其他业主可以通过另案索赔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由剥夺郭某的使用权。考虑到郭某是一位高龄老人,确实有使用电梯的需求,拒绝其使用电梯有违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案例启示与借鉴

此案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即使是对决议持有异议的业主,在补交费用后也应享有共有设施的使用权,但同时需要承担因前期阻挠可能引发的赔偿责任。加装电梯等类似纠纷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兼顾低层住户的合理诉求,如提供补偿方案等。法院的司法导向值得我们关注。法院在保障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也防止“多数暴政”,维护个体的合理使用权益。此案体现了法律对既有表决程序的尊重以及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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