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什么意思)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究竟何解?将深入这一主题,通过一系列案例,试图解读其内涵。
犯罪,不仅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更是人身危险性的显现。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在一定的环境因素作用下,这种倾向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
让我们先来看两个实例。李是一个农场工人,在某日午睡时被门外的争吵声吵醒。他拿起菜刀出门,将与妻子吵架的被害人王某刺死,并残忍地搅动王某的内脏,导致王某死亡。另一个案例中的刘,在探亲途中看到手持密码箱的外地人张某,心生贪念,最终实施了。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在李和王的争执中,李会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为何车上其他看到密码箱的人没有对张产生的念头?答案只能在于他们自身的犯罪倾向,也就是人身危险性。
每个人的犯罪行为,都与其世界观、人格特征等因素息息相关。一个自私自利、物欲横流的人,只要有机会,就会不顾他人利益和社会规范,谋取私利。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个体,只要遇到合适的环境,就可能产生犯罪的念头,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确认了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存在后,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评价它。因为只有正确评价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我们才能及时预防可能的犯罪。例如,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人,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他们的犯罪预防;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在量刑和执行刑罚时,应采取特殊措施,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
那么,如何正确评价抽象的人身危险性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具体犯罪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来评价。主观恶性是从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危害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反映出来的。例如,范在某县工作期间产生了盗窃牛肉的想法,并劝说其兄弟帮忙。而程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在面临拆迁补偿问题时选择报复。这两个案例中的犯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他们的犯罪行为和动机来体现。
我们要明白,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并非绝对。良好的环境、有效的组织制约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选择。在评估人身危险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情况、环境因素等多个因素。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正确评价人身危险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我们也要避免基于人身危险性的主观臆断、不公平对待甚至人格侵犯,保持对人性的尊重和信任,通过完善组织和环境制约来降低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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