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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司法的解读:法理与生活之理的融通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执法与司法是两个核心环节,它们共同构成了法治的骨架和灵魂。近期,江苏镇江的七里甸街道五里社区、新城社区联合多部门开展的“法治集市惠民行”活动,正是对执法与司法工作深入民间的生动实践。这场活动不仅传递了法律知识,更彰显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正如总书记强调的,我们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在此背景下,我们不禁要深入,执法与司法究竟有何区别?它们又是如何与生活之理、法律之理相融通?
一、执法与司法的概念及区别
执法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而司法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二者在主体、程序和目的上存在一定差异。简单来说,执法更侧重于法律的日常实施和管理,而司法则专注于解决具体的法律争议和纠纷。
二、法理学的逻辑之真与生活之理的结合
法理学研究不仅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更应关注现实生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建红在其著作《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一书中,深入了法理学的逻辑之真与实践之美。她强调,法理学研究应从情理、常理和常情出发,尊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形成的普通经验知识、情感态度和大众基本道理。这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应当注重民生,从生活中的琐碎小事中提炼出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命题。例如,责任的分配应当与过错相对应,不能让大户承担过多责任,否则不利于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这样的观点不仅体现了法理学的逻辑之真,更体现了与生活之理的紧密结合。
三、法理学之哲理之善的
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和存在样态,本身预示着对于善的追求。法理学也自然以人类的善为根本判准。共同善和个人善是法理学关注的两个层面,前者强调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目标,后者强调个体的合法权益。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实现共同善和个人善合理配置的社会。马建红教授在书中分析了这两种善的复杂关系,并强调了个人应当在尊重和实现共同体的价值的前提下去实现个人权利。这种对于共同善和个人善的处理方式试图建立一种将个人意志与共同体意志视为一个有机体的“共同善”的理论。
四、法律实践与法理学的结合
关注法律实践是《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一书的重要特点。书中列举的问题都源自作者对法律实践的近距离观察和体悟。作者尝试将各种法律现象置入法理学的范畴体系和思维方式之中,拉近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距离。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既有的法律实践为前提,评价法学理论是否符合实践。法理学对于法律实践的观照并不仅仅是对策性建议,更包括运用理论的方式来实现对实践的指导。所谓理论的方式,就是运用概念和理论来分析客观事物背后的道理。
执法与司法在法治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法理学的研究则致力于法律与生活之理、法律之理的融通。这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深入,更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和创新。从孙正聿先生的视角来看,所谓专业的“做学问”,实质上就是将表面的名称转化为深入的概念,进一步把握并解释观察对象的概念系统。对于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既要揭示观察到的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性,又要对解释这些现象的依据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批判。这种的理解与研究,在孙先生的作品中被赋予了生动的解读与呈现。
当我们打开这本充满的书籍时,作者将法律实践置于法理学的宏大框架内,力求超越单纯的表面现象分析。在《防护栏与救护车》一文中,作者巧妙地通过几起案例的剖析,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与其在谷底准备一辆救护车,不如在悬崖边安装防护栏”。这是一种前瞻性的思考,体现了法理学对于预防胜于治疗的理解。
人的生活具有多重维度现实、未来与传统并存。法律生活亦如此,它不断地从文化传统中汲取养分,并在法律传统中获得历史的连续性、精神性、整体性和民族性。作为对文化传承进行解读的法理学,更应该深入解释和阐述法律传统的文化根源。
受法律史专业背景影响的作者,在这本书中展现了一种独特的文化视角。他并未将传统与现实、历史与未来割裂看待,而是坚持一种全面的历史观,试图从历史的整体性角度理解现实并把握当下。他不断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如仁爱、民本、诚信、正义、和合等思想,以此来解读中国的法治精神与法律人的形象。
在《诚实守信乃经商之王道》一文中,作者指出了电商平台带来的便利同时所伴随的问题,如商家的夸大宣传、质次价高等。这些问题虽然现代才凸显,但解决的智慧却可追溯至古老的周代,当时我国已产生了对商业活动的规范管理。中国的传统文化塑造了法律的基本形态,民惟邦本、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等理念仍是法治的底色。在《如何“古为今用”?》中,作者以监察制度为例,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复制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但可以通过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建立高效公正的公务员队伍,实现对这一“优良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全书通过一系列鲜活的案例,展现了法理学是“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完美结合,充分彰显了法理学的魅力。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党员领导干部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必须培养法理思维,从生活的常理、常情和常识出发,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应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经验、道理和情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律制度才能拥有坚实的根基。
这本书也展示了作者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仅是名词上的更迭,更是思维方式上的升华。从对法律现象的到对法治精神的广泛传播,这种转变体现了作者对法治建设的深刻理解和独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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