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公众意见征集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为了加强蚌埠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我们起草了《蚌埠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大家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背景与目标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我们制定此办法旨在加大我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引导和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娱乐垂钓行为。
二、管辖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均应遵守此管理办法。
三、垂钓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四、垂钓原则
全市设立禁止垂钓区和禁钓期,期间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五、禁止垂钓区域
1. 四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淮河荆涂峡鲤长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五河县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淮河蚌埠段四大家鱼长春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怀远县芡河湖大银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范围如有变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及时公布并更新禁止垂钓区域。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六、禁渔期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淮河干流河段全面禁止垂钓。
七、县区垂钓管理
各区县应当在禁止垂钓区设立明显的禁钓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对标志的样式进行统一规定。
八、允许垂钓区管理
在禁止垂钓区以外的区域和禁渔期以外的时段,允许垂钓。但须遵循以下规定:
1. 垂钓方式:一人只能使用一竿一线一钩,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和钓法,不得使用有害窝料。
2. 渔获物处理:单人单日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公斤,超出部分应立即放回原水体。特别大的渔获物只能留取一条,其余需放回。禁止将渔获物用于交易或变相交易。
3. 保护幼鱼: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幼鱼,对于小于更低可捕标准的鱼,应立即放回原水体。
4. 垂钓人员素质:垂钓人员需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遵守管理规定,文明垂钓。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5. 安全注意事项:垂钓时需保持安全距离,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极端天气出行。
6. 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垂钓国家和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需无条件放生。
7. 外来物种处理: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需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或报告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九、其他未尽事宜将在实际操作中逐步完善。您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都对我们至关重要,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电子XXcom、地址XX市XX路XX号XX室、邮编X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意见征集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参与! 让我们共同保护我们的水域生态环境!蚌埠市垂钓管理规范条例解读与
近日,蚌埠市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垂钓管理的规定,旨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垂钓秩序,确保垂钓活动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深入解读与。
一、禁用钓具与钓法
为规范垂钓行为,确保水域生态安全,蚌埠市明确禁止了多种钓具与钓法。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使用超过规定尺寸的鱼钩以及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也被严格禁止。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减少垂钓活动对水域生态的负面影响。
二、社会管理与区域责任
各县区积极垂钓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各县区还依托河湖长制等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三、部门职责与联动协作
蚌埠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与联动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也按职责参与管理。各县区人民以及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垂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人民也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
四、特许垂钓与违法行为处置
在禁钓区、禁渔期,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进行的垂钓,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垂钓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细节与解释部门
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并由蚌埠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禹会区瑞祥垂钓经营部与龙子湖区陶陶休闲垂钓中心
作为蚌埠市的两大知名垂钓场所,禹会区瑞祥垂钓经营部和龙子湖区陶陶休闲垂钓中心一直秉持着规范经营、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相信在新的管理规定的引导下,这两大垂钓中心将会更加规范服务,为垂钓爱好者提供更好的体验。
结语
垂钓是一项深受大众喜爱的休闲活动,但也需要规范的管理来确保水域生态的安全。蚌埠市的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促进垂钓活动的健康发展,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能够遵守规定,共同保护我们的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