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规范: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程序,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履职,特制定此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监察机关及任免机关的处分活动。党管干部、法律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政务处分包括警告(为期6个月)、记过(为期12个月)、记大过(为期18个月)、降级或撤职(为期24个月)以及开除等类别。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分别追责、集体违法追究领导责任,以及根据不同情况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明确六大类违法行为: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详细规定了不同违法情形所对应的政务处分类型。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政务处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等环节。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第五章 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起30日内申请复审。如对复审结果仍不服,可在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的追责条款。
第七章 附则
本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当其他法律与本规范冲突时,依照本规范处理。
注:本篇文章的内容综合自多个权威发布渠道,具体条款细节以全国人大公布的官方文本为准。希望通过此规范,能够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履职,推动政务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