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档案继红(人民大学档案专业毕业生)

健康管理 2025-04-10 10:08健康生活www.xingbingw.cn

张继红教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的杰出代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里程碑式事件:那就是在不久前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了全新的“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今年我们迎来了第N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此时此刻,我们来深入一下这个全新的权利“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一、引入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及其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益。这项权利不仅标志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益,同时也标志着经营者必须承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法律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必须经过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还需要公开其收集和使用信息的规则,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经营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若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责令改正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无疑为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内涵与界定

为了进一步实施这一法律条款,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详细解释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涵。其中强调,“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特征。这意味着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消费者的信息都被视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消费习惯等。《处罚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并详细列举了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有的行为。这一系列的法规为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

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揭示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落地实施情况

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已经有多地根据这一法律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例如,杭州某家装公司为了推广业务,擅自收集楼盘业主的名单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对于这些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严肃处理。这些实际案例不仅展示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为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为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信息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我们仍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益得到全面和有效的保护。近期,杭州市工商局对某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经认定,该企业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56条的明确规定,杭州市工商局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另一案例中,上海市工商局的检查总队在2015年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上海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2013年起,为了拓展业务,非法购买并使用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组织理财师根据名单电话推销产品。这一行为同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据该法的第29条和第56条,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这两起案例都是行政执法部门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积极行动,对违法企业施以行政罚款,起到了法律的震慑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处罚幅度较大且缺乏具体的处罚细则和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如何区分直接和间接收集信息的责任、如何对信息出售方进行追责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特别是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确定罚款金额,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目前的执法手段主要依赖于工商行政部门的专项打击行动,常规性、渗透性的执法手段严重缺失。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买卖等行为大多在网上进行,这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加强网络执法力度,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建立起关于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从民事、刑事基本法到网络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部门法以及国家标准的全面法律法规规范体系。《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都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的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制裁。《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具体指导。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国家标准。但面对新的挑战和形势,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公众也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共同维护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迎来系统的法律规定保护:从消费者胜诉案例看信息保护之路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好消息传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迎来系统的法律规定保护。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信息化时代法治建设的完善。

在司法领域,已有消费者成功维权的案例。以庞某某诉趣拿技术公司、东航隐私权纠纷案为例,此案中庞某某的姓名、手机号、行程安排等重要信息遭到泄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二审后认定,这一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源于航空公司和网络购票平台在防范上的疏忽,因此它们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以公告形式向庞某某赔礼道歉,并在其官方网站首页连续三天发布此公告。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突破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考虑到庞某某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证明信息泄露的具体责任方,法院从证据收集的资金、技术成本等方面考虑,认定这两家公司存在过错。作为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知名企业,东航和趣拿公司不仅有义务收集信息,更有责任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是其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体现。

目前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中尚未被确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仅在“法益”范围内受到保护。尽管法官在个案中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但这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未来的立法完善中,将信息侵权行为列为特殊侵权类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诉权。对于违法经营者的法律威慑不应仅限于赔礼道歉,还应包括财产性责任,立法中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方式。

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法律规范的完善,还需要企业在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共享、传输等环节遵循行为准则,加强内部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设。司法救济路径的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的便捷化也是必不可少的。这需要在权利义务的内容安排、组织构架设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发力,并需要国家、社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共同努力。

个人信息保护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课题。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而努力,期待一个更加安全、公正的信息化未来。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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