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如何理解人性平等呢?
关于人权保障的,从法律角度主要可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大理念。形式平等理念将平等视为个人权利,强调的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理性关联。在这一理念下,不符合目的的差别待遇会被视为任意和不平等,注重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强调的是无制度性歧视,而个人的性别、种族差异则不被过多考虑。
而实质平等则把平等视为群体权利,主张根据个体差异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它所保障的“特定弱势族群或团体人民”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这些人群具有不可改变的不利特征,这些特征不可归责于个人,个人也难以改变,并且与个人的能力、表现无关。他们可能在政治结构或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通过正常的民主程序争取或维护自己的权利,容易成为民主程序的局外人或经常失利者。对于这些人群的歧视,无论是源于刻板印象、敌意还是偏见等,都属于结构性的歧视,而不仅仅是个人偏好。
实质平等的平等规范内涵的另一个重要要素在于,它要求或允许国家采取积极保障的措施以实现平等,而不仅仅是消极地禁止歧视。与形式平等理念相比,实质平等允许基于合理差异的积极区别对待,以减少法律或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女权主义的目的就是在消除法律上对女性的制度性歧视后,再根据男女性别差异给予合理的区别对待,如给予女性产假。
简而言之,实质平等理念从第二波女权主义过渡到了后现代女性主义。在这个理念下,平等不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规定,而是一种实质性的、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目标。它要求我们关注个体差异,重视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并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他们的权益。这种理念的出现,标志着我们对平等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全面。我们不仅关注法律上的平等,更关注事实上的平等;我们不仅关注个体的权利,更关注群体的权益。这是我们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