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归档制度有

生活百科 2025-05-23 09:00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归档制度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档案法的出台,旨在强化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得以有效保存和传承。此法规定了档案的定义、范围以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档案不仅仅是纸张上的文字,更是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历史见证。它们以多种形式存在,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了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活动。

第三章 归档制度

第十一条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材料,都应当进行立卷归档。这些材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各类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定期向相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对于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对于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损坏的档案,可以提前收入相关档案馆。

第十三条 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进行资源交换,共同举办展览,出版史料或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四条 档案馆及其他机关、团体的档案机构应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档案,包括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适宜的库房和设施,对重点和珍贵档案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根据需要配备先进技术设备。

第十五条 保密档案的密级变更和解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包括清代及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及其领导下的、军队、团体形成的档案等,都应进行价值鉴定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卖。为了特定目的,如收集和交换国外散失的档案、国际文化交流等,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或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档案,需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个人需提前一个月申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细则

第一章 引言与背景概述

在新时代的大背景下,档案作为历史的见证者,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本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档案事业与档案管理原则

档案是国家和社会在历史进程中的宝贵财富。为此,各级人民需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档案机构与职责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肩负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各单位都应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四章 档案管理要求与制度

第五条至第十七条,为自治区的档案工作的原则与档案监督做了详尽的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旨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界的利用。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将给予表彰与奖励。整个档案管理体系层次分明,从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到乡、镇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均被赋予相应的档案管理职责。对于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对于档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国有与非国有单位的档案归属进行了详细划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私自占有档案材料。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移交给档案工作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对于那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档案以及需要保密的档案要进行重点保管。而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科技项目的档案也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别是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兼并、转让等情况时,档案的处置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关于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法,主要包括责令改正、撤销、扣缴执法证件等。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明确,对象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指导。机关团体等组织也需要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透明与规范。对此我们应对档案管理采取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规范的档案管理环境,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解读

在这片青藏高原的广袤土地上,档案的保存与利用工作更是承载着特殊的意义。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青海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办法。

一、档案的定义与范围

档案,是历史的见证,是文化的传承。这些珍贵的资料,记录了国家和社会在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档案活动,都受到这些办法的规范与指导。

二、重视档案管理

各级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确保充足的经费支持。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确保这些宝贵的历史资料能够得到妥善保存。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

省人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全省档案工作的重任,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州、市、县(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着相应的职责,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档案移交与管理制度严格

档案移交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无论是机关、团体还是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档案移交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对于重大活动(事件)的档案,更是要特别重视,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特殊情况下的档案管理

当遇到行政区划变更、机构重组或企业发生兼并等情况时,档案的安全与管理尤为关键。必须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六、档案工作人员要求严格

档案工作人员是历史的守护者。他们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七、档案利用与保护并重

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对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档案,也要尊重其所有权,但在流通和转让过程中也要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青海省在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方面所做的努力与制定的办法,旨在确保这些珍贵的历史资料能够得到妥善保存和传承。让我们一起努力,守护这份历史的瑰宝!以下是对《档案法》第十五条的理解:

档案法第十五条是关于档案保护和利用的规定,强调了档案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明确禁止出卖或赠送、转让、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这是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和完整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应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流转和利用。

针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这些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对于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不安全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有权代为保管或采取其他措施。档案所有人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出卖或捐赠这些档案,但在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时,应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国家档案馆有优先购买权。

最近的一次档案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也体现了对档案保护和利用的高度重视。在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档案法修订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修订草案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法》第十五条是保护档案安全和完整性、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这一条款,加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在2020年6月的一个特殊时刻,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成功完成了第二次审议。这次审议后的表决结果标志着新的里程碑。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了档案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哪些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这一变革,对于推动档案工作提质增效具有深远意义。

这一法律的修订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据该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对于这些档案不得拒绝接收。也允许经档案馆同意后提前交存档案。移交期限一旦到期,涉及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将按照规定的利用程序进行办理。

接下来,我们聚焦广东省的档案条例。该条例从总则开始,清晰地界定了档案的定义、档案工作的原则以及各级对档案工作的责任。广东省的档案条例强调了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

在档案机构部分,该条例详细阐述了省、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功能与职责。从综合档案馆到专门档案馆,再到部门档案馆,每一层级的档案馆都有明确的职责与任务。对于乡、镇以及街道的档案工作,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与指导。

在档案收集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与移交。任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都必须及时移交,不得私自保留或拒绝归档。

这一新的档案条例为广东省乃至全国的档案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它强调了档案的重要性,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为推进档案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条例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期待在这一条例的指引下,档案工作能够更上一层楼,为我国的文化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在档案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档案移交至档案馆的工作,他们必须遵循以下明确的准则。

对于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一旦档案形成并积累了二十年,这些珍贵的记忆便需移交至相应的市综合档案馆,让更多人能够共享和了解其中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属于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便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区的县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承载着地方的历史记忆,是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门档案馆的档案移交时间则更为明确。一旦档案形成满六个月,单位必须将其移交给专门档案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部门档案馆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档案移交时间也有明确规定。部门档案馆的档案需在形成次年的六月三十日前移交,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档案移交时间则由其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为确保档案的及时归档和有效利用,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后,档案也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这些规定确保了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方便了公众对历史的了解和研究。每一份档案都是历史的见证,每一份移交都是对历史的尊重。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好每一份珍贵的档案,传承好我们的文化记忆。

Copyright@2015-2025 www.xingbingw.cn 性病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