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在新单位受伤赔偿(单位内退的赔偿标准)
标题:关于内退职工工伤保险的问题石守超案例
编辑同志:
近日,我们收到读者石守超的咨询,他在煤矿内退后进入新单位甲公司工作,不幸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关于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问题,石守超与甲公司存在分歧。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一下这个问题。
读者石守超的情况是,他在煤矿内退后,进入甲公司工作,不幸发生工伤。当地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构成伤残八级。石守超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甲公司认为他与石守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没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甲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等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石守超在与煤矿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甲公司工作,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性质。这意味着甲公司应当承担起工伤保险的责任。
劳动者从原单位内退后,其社会保险并未终止,而是由原单位继续缴纳至退休年龄。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单位雇佣内退人员就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律义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内退人员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新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合石守超的案例来看,他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显然是甲公司。由于甲公司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赔偿,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石守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损失的赔偿,均应由甲公司承担。
对于内退职工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情况,新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我们也提醒广大内退职工,在从事新工作时一定要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保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退职工的权益,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注:根据检察日报法律组南方工报“工人在线”的相关内容整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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