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 名誉侵权如何举证(正当 --- 却被说成侵害别人名誉权)
他人侵犯荣誉权怎么办?当名誉权侵权发生,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一起这个问题。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则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梳理涉及名誉权侵权的常见问题。
案例:小张和小李曾是朋友关系,后因琐事产生争执。小李一气之下在个人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小张的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该微博被浏览及转发数千次,小张为此深感气愤,于是在小李经营的店铺商品下发布差评。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哪些权利可能被侵犯了呢?答案是小张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小李未经小张许可,擅自在平台公开发布其照片,并配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可能导致他人对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该行为也可能侵犯了小张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一般需满足四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例中,小张需要证明小李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导致了小张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者给小张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
当小张发现小李的行为后,他可以寻求微博平台采取处置措施。微博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张有权利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微博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小张可以要求微博平台承担责任。
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大家能更加了解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救济途径。【问题回答汇总】
【问题5】小张因与小李交涉未果,选择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状?
答:小张可以选择A区人民法院或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小张可向自己的住所地A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小李的住所地B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6】小张就小李的行为,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呢?
答:小张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提出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微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或成本的经济赔偿)等诉讼请求。
【问题7】小张能否要求小李登报赔礼道歉?
答:不能。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赔礼道歉的形式与范围应与原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小张可以要求小李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发布公开致歉声明等。
【问题8】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应当提供哪些证据呢?
答:小张需要提供证明发布微博的账号属于小李、该账号曾发布了涉案微博、该微博内容导致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经济损失等的证据。证据形式可能涉及公证书、证人证言、费用支出票据等。
【问题9】小张为保全小李侵权的证据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诉至法院,相关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小李承担?
答: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构成利用信息侵害人身权益,小张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成本可以要求小李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为限度。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用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以上是关于问题5至问题9的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于小张恶意差评行为,小李能否主张对方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提起反诉的问题
针对小张恶意差评的行为,小李若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确实有权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小李的主张不能在此案中一并处理,应当另行解决。原因在于反诉通常需要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个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小李所依据的侵权事实与小张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因此小李的主张不能构成反诉。
当名誉权侵权发生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权利,恶意差评无疑是对他人名誉的侵害。对于受害者而言,首先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小张的恶意差评、相关截图等,以证明其名誉确实受到侵害。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受害者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小张而言,其恶意差评行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会根据证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陈述来判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小张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此文章来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由文狄茹馨、何祥琪撰写。关于转载事宜,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我们强调,每个人的名誉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当遭遇侵害时,应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名誉权侵权问题,我们应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们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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