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解读】关于转账回单上银行印章与高额现金借款的法律解读
【背景阐述】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银行印章在转账回单上的存在具有法律效力,它确保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涉及大额现金借款时,仅凭银行印章和借条可能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发生。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屈东森所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案例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更高法民申1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屈东森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因借贷事宜产生纠纷。屈东森主张其以现金形式借给福瑞德公司2210万元,并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据以及取款记录作为证据。福瑞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屈东森所主张的现金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法院在判断时,需结合以下几点进行综合判断:
1. 借贷金额:2210万元属于大额现金,法院需要审查该笔款项是否与实际经济能力相符。
2. 款项交付:法院需核实屈东森提供的取款记录与借条日期是否对应,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证实现金交付。
3. 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需考虑屈东森与福瑞德公司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习惯,是否曾有类似大额现金交易。
4. 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财产变动情况等,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再审申请事由分析】
屈东森提供了盖有福瑞德公司公章的借据和取款记录作为证据。法院在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时,并不仅仅依赖于这些书面证据。法院还将结合屈东森的经济能力、与福瑞德公司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习惯、其他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在出借人身上,借款人也有责任进行合理解释和举证。
【被申请人意见】
银日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主张屈东森增加的借款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关于银日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存在错误认定。
【法院审查认为】
结合屈东森的再审申请事由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屈东森所主张的现金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法院将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交易方式和习惯等,进行判断。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也有责任对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进行合理说明。
【结语】
本案涉及大额现金借款的认定,法院在判断时将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为文章的读者,我们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借贷交易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踪的方式,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借贷行为的真�***呐卸希荒芙銎咀似局ぃ剐枰岷辖璐鸲睢⒖钕罱桓丁⒌笔氯说木媚芰Α⒔灰追绞胶拖肮摺⒉撇涠榭鲆约爸と酥ぱ缘仁率岛鸵蛩亟凶酆吓卸稀U庖还娑ㄔ谑导拾咐械挠τ茫逑衷谇敫H鸬鹿镜慕璐婪字小�
在这个案例中,屈东森主张福瑞德公司借款本息为4987万元,其中2210万元为现金借款。这一主张面临着多方面的质疑。关于现金借款的交付,屈东森声称亲自将现金交付给王纪海,但银日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王纪海在现金交付的时间段里并未在交付地点。取现记录与借条载明的时间存在矛盾。王纪海在多次询问和陈述中均否认2210万元的现金借款,坚称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关于现金借款的证据与陈述之间,以及银日公司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基于以上分析,原审判决未认定屈东森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是合理的。这也提醒我们,对于现金借款,除了提供借条外,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款的真实存在。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回到问题的核心,现金借款没有转账凭证法律是否认可?答案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和因素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现金借款,除了借条外,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取现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款的真实存在。
屈东森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在借贷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多种证据和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金借款,除了借条外,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一裁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也提醒人们在借贷交易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审判决的法官团队由杨蕾、刘少阳和高燕竹三位审判员组成,于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裁定。法的助理是王智锋,***员是黄慧航。该案例来源于防骗每日电讯。